星期五, 5月 09, 2008

大馬一部落客 RPK 被補

因為言論而被補者,古今皆然。
到底言論自由應不應該有底限?
若有,要如何界定?

在RPK的事件中,不應以煽動罪來控告他。
而是由當事人以誹謗罪來與他法庭相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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