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三, 4月 05, 2006

學費訴訟,法即公正?

普羅泰戈拉贏得了官司?
文/郭紫瑩

對西方哲學有興趣的朋友,應該聽過普羅泰戈拉(Protagoras)的名字。對了,他就是智者派最著名的代表之一,其名言為"人是萬物的尺度"。有個關於他"學費訴訟"的故事(據貝特蘭‧羅素在《西方哲學史》的說法,此故事純屬虛構),常被人引用來做邏輯問題:

據說普羅泰戈拉收了一位名叫歐提勒士(Euthalus)的學生,兩人簽了一份合約:普氏向歐氏傳授辯論術,教他如何幫人打官司。歐氏入學時先交一半學費,另一半學費則等他畢業、第一場官司勝利後再交。反之,若歐氏第一場官司輸了,他便不必償還另一半的學費(也有的故事版本是:歐氏入學時沒繳交學費,他獲許在第一場官司勝利後再交,若第一場官司輸了則不必交)。


然而,歐氏畢業後遲遲不幫人打官司。為了取得未繳交的學費,普氏起訴歐氏,他的如意算盤是:若歐氏打贏官司,就必須按合約付另一半的學費。若歐氏輸了官司,按法庭裁決,歐氏還是必須付那一半的學費。不過,歐氏也不是省油的燈。他回敬老師說:若他贏了官司,按法庭裁決,他無需付另一半的學費。若他輸了官司,按合約他仍不需付另一半的學費。

我們不談邏輯學,但假設要我運用目前(不是公元前400多年)的法律原則來審理這宗案件,我恐怕會宣判普氏敗訴,原因是:普氏的訴訟案由(cause of action)不完整,他過早或在時機尚未成熟時便展開訴訟(the action is premature)。起訴人必須擁有完整的訴訟案由(a complete cause of
action),這是民事案程序的一個基本原則。


所謂"訴訟案由",就是導致民事訴訟的事實及法律根據。它的產生在於:有起訴人、有答辯人、所有有關的事實已經發生,而這些事實是起訴人要訴訟成功所必須證明的重要事實。在以上的案件,普氏展開訴訟時,歐氏尚未打贏他的第一場官司,這意味著還學費的日子還未到。所以我的結論是:普氏不能在現階段起訴歐氏、或向歐氏追討那筆錢,這只能怪普氏所立的合約對自己不利和有欠公平。

cc:可見,若以為法即公正,那就錯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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